申请人:甘肃慕之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4968号“慕之堂Mo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4677号“MOONSE”商标、第14244622号“MOONSE”商标、第60479969号“月亮 邮递员及图”商标、第11932373号“天敏 10 MOONS”商标、第4751149号“MOON”商标、第8240528号“M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显著内容、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其他类别使用、销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明、广告批文、委托加工合同以及授权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