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胜利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38793号“凯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6391号“凯旋”商标、第29675667号“凯之旋”商标、第60487987号“凯旋世家”商标、第39172417号“凯旋特区”商标、第27528712号“凯旋盛装”商标、第5715864号“新凯旋”商标、第38317453号“王牌凯旋”商标、第16883487号“凯旋派”商标、第9711329号“凯旋之王”商标、第57865837号“凯旋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八、九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六、八、九撤三申请文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