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268298号“德纳帝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纳帝伊 42268298

阅读:112366 2023-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帝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对第42268298号“德纳帝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25038号“德纳”商标、第97…

  申请人:德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帝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对第42268298号“德纳帝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25038号“德纳”商标、第9735533号“德纳”商标、第11099639号“德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信息资料;

  2、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商标注册情况;

  3、网络资料;

  4、申请人信息资料、知名度证据;

  5、申请人所获证书;

  6、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7、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的函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基于企业发展战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不存在恶意抄袭他人商标的行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4、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纯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水泵;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机器传动带;轴承(机器部件);机械密封件;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轴瓦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2年09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减速齿轮;非陆地车辆变速箱;非陆地车辆用转矩变换器;非陆地车辆用联动机件;机器联动机件;非陆地车辆齿轮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刹车垫;非陆地车辆刹车扇形齿轮;非陆地车辆闸瓦;充气器;陆地车辆用汽缸衬垫;陆地车辆用引擎阀门;陆地车辆用过滤器;陆地车辆用过滤装置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汽车水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过滤装置、陆地车辆用过滤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德纳帝伊”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德纳”。并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2268298号“德纳帝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纳帝伊 422682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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