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零尚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拓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536140号“Yesg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933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了1688店铺页及评论截图、销售发票等证据,其中发票的内容与税务机关备案的电子信息不一致,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 (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游泳衣”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一直在持续使用该商标,从未中断使用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网址销售平台网址以及销售评价;2、增值税发票以及对应销售清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伊莎饰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0年8月27日。2017年2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义乌市零尚饰品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6月13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变更为浙江零尚饰品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游泳衣”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网页页面截图未经公证,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经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销售清单与税务机关备案的电子信息不一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游泳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