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吉尔•托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8098号“TORRES BRANDY, #1 FAVORITE BRANDY AMONG THE BEST BARS IN THE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3、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相关判决、裁定、决定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TORRES BRANDY FAVORITE BRANDY AMONG THE BEST BARS IN THE WORLD”可译为“托雷斯白兰地 世界上最好酒吧中最受喜爱的白兰地”,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语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