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常市大洋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满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东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38343606号“黑土五粮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4319114号“五梁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14783号“五梁红 WULIANG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经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的,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争议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产品外包装设计图;
2、被申请人捐赠物资的相关材料;
3、相关新闻报道材料;
4、厂房、车身图片;
5、相关年会、户外活动照片;
6、展会照片以及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1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五梁红”系列商标在米相关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黑土五粮红”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梁红”、“五梁红 WULIANGHONG”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