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火球上的好奇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4001号“FULL METAL BAG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全金属贝果”商标的对应英文表达,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材质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全金属贝果”中文商标已获准注册。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FULL METAL BAGEL”,其中“FULL”可译为“满;大量”,“METAL”可译为“金属”,“BAGEL”可译为“百吉圈(硬面包)”,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指定的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