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尔班江·阿布力孜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69634号“唛珂儿 M·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786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9484号、第33548032号、第27401595号、第18017408号、第52718849号、第57879938号、第1999384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