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单一起源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5365号“Gr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0974号“格子 GRIDINN及图”商标、第18436215号“grid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产生明显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商标信息、“grid”网络释义、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及媒体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