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国医源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1790号“茶咖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茶咖部落”构成,使用在“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备办宴席;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旅馆预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茶馆”以外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且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