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志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79848号“真厚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1503号“厚道酒及图”商标、第27238238号“厚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本身表现形式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在先亦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核准注册,并未因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真厚道”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