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赛诺格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信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8118号“MiD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0281号“MD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在化妆品研究、艺术品鉴定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