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飞亚洲航运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474444号“正利航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9348号“正利联盟”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40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