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众爱佳品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19633号“众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20080号“众爱楼 ZHONGAILOU”商标、第18371580号“众爱空间”商标、第22134287号“众爱购”商标、第32283703号“众爱汇”商标、第37164986号“众爱互助”商标、第39050314号“众之爱 ELSUYAR及图”商标、第66793306号“众爱宝 ZHONGAIBAO及图”商标、第66794084号“众爱小厨及图”商标、第21517201号“爱众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行业属性、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上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正在等待实质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七、八商标信息、举证商标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图片、宣传图片、销售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