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夸克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5598号“QUA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963414号“Q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艺术家演出的商业管理;邮寄订单形式的广告;推销(替他人);室外广告;广告;推销服装、书包、鞋(替他人)”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