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生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和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8960号“陕北窑洞 SHANBEIYAO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设计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具备一定影响和消费者认可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陕北窑洞 SHANBEIYAODONG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