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千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18077号“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0767号“邓家饺子”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5980号“印像邓家”商标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