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5696号“BANDAI 食玩 SHOKUG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3325号“食玩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有效期即将届满,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注销程序中,引证商标极可能因未续展而无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误认,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食玩”相关商品系列、销售页、宣传材料、论坛讨论信息等光盘及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