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豪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3289号“豪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数字信号处理器;图形处理器(GPU);射频接收器;无线电信号调谐器;虚拟现实眼镜;数字投影仪;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43485号“威豪”商标、第63434982号“威豪电子 WEIHAO ELECTRONIC”商标、第1121456号“豪威及图”商标、第4969787号“豪威”商标、第21098957号“豪威”商标、第39366639号“金豪威”商标、第55063936号“豪威存储”商标、第49453692号“豪威存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52921号“豪威”商标、第18127852A号“豪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状态未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裁定被宣告无效,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数字信号处理器;图形处理器(GPU);射频接收器;无线电信号调谐器;虚拟现实眼镜;数字投影仪;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字信号处理器;图形处理器(GPU);射频接收器;无线电信号调谐器;虚拟现实眼镜;数字投影仪;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