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河商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08860号“海天七彩 SEVEN COL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61624号“自助会馆 SEVEN COLOURS”商标、第19190262号“七采袜廊 SEVENCOLOUR”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