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福宝太阳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亿叁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2574号“CONS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55216号、第38519798号、第42362078号、第42359001号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的名义变更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属于申请人所有人,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