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5985号“大地救援DADI RESC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939号、第8761211号、第13866620号、第1784822号、第9371154号、第13446582号、第13527977号、第31397607号、第31411203号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并存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现为核定使用在测量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现为核定使用在科研项目研究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现为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现为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并存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各引证商标已并存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