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美宜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4053号“美佳园 动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6779号“美佳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1290号“美必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282825号“美佳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004176号“大美佳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283959号“美焙佳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743830号“M 美佳互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2. 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酱;甜食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