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56209号“ATHAN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THANA及图 11056209

阅读:159752 2023-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超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合肥美菱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56209号“ATH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545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超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合肥美菱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56209号“ATH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545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545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授权青岛市雅典娜酒窖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本案复审商标,公司旗下产品主要有实木酒架、实木恒温酒柜、酒窖恒温恒湿设备、雪茄柜、个性化非标定制酒柜、各种规格木质酒盒等产品。申请人一直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青岛市雅典娜酒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图片、厂房图片、宣传资料、参展图片;

  3、酒架制作合同及发票;

  4、域名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中所涉及的商品为酒架、酒柜等木质家具产品,与本案复审商品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冷藏柜、消毒设备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4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青岛市雅典娜酒窖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还应结合具体的使用证据予以认定,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为单方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且图片未能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证据3酒架制作合同未能完整体现本案复审商标,发票所涉及的商品为“*家具*酒柜”,并非本案复审商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4无法反映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冷藏柜、消毒设备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

本文《关于第11056209号“ATHAN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THANA及图 110562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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