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乐士(山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03810号“西部乳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28500号“西部 竹石林”商标、第1943137号“西部牧场”商标、第58624783号“西部公社”商标、第65396192号“西部牛油”商标、第65994967号“西部甄选”商标、第8303529号“西部资源”商标、第8306933号“西部资源”商标、第7294696号“西部机场集团”商标、第3459935号“西部牧场WEST GRAZING”商标、第3224625号“西部资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引证商标五因注册申请未受理已无效,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十期满未续展,但处于宽展期。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九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西部”,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七、十权利状态不稳定且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局就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近似问题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