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01523号“恒天然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恒天然H 7101523

阅读:144861 2023-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渭区赤水大樱桃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比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01523号“恒天然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71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71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渭区赤水大樱桃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比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01523号“恒天然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71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71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以樱桃种植、销售、技术推广等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87户,经营着樱桃种植面积650亩的“赤水樱桃采摘园”,由合作社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销售价格、统一服务的要求进行管理。销售主要以现场采摘、带礼品盒销售为主,已连续举办了11届赤水樱桃采摘节,是当地农民致富的主要产业,在脱贫益贫上成效突出。申请人一直在樱桃等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召开的社员大会;

  2、赤水樱桃采摘节照片、产品宣传使用图片及视频短片;

  3、采摘袋、冰袋、采摘门票实物;

  4、微信销售礼品盒樱桃记录截图;

  5、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单;

  6、产品检测报告;

  7、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官网报道;

  8、商标注册收据及商标注册证;

  9、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认定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强示范社的通知。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樱桃、猕猴桃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1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另经查询,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名下唯一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渭南市临渭区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单及陕西秦云农产品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上显示标有复审商标的樱桃产品为合格品。证据7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官网报道表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举办赤水樱桃采摘节,复审商标的注册使赤水樱桃实现了产业品牌化等。证据2、3、4显示有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樱桃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樱桃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

本文《关于第7101523号“恒天然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恒天然H 71015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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