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拿大鹅国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71306号“HUMAN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47893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注销;申请商标与第24770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