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飞马水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岩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54653435号“MORANDO KI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298128号“玛阑多 MyRandoo!”商标、第38293071号“玛阑多家族 Myrandoo! FAMIL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信息;
2.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宣传材料、证书、广告合同及发票、相关报道;
3.“玛阑多 MyRandoo”作品登记证书、品牌使用授权书、文创产品生产与推广合同及发票、店铺与产品照片打印件及视频、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