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03045号“车米机器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车米机器人 18103045

阅读:123902 2023-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车米云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03045号“车米机器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57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车米云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03045号“车米机器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57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复审服务上进行宣传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技术服务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回单;

  2.复审商标在内部文件的使用、宣传手册、产品照片、系统界面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证据整体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车米云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2018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前海车米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前海车米云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申请人2022年3月2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安装服务,有相应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回单予以佐证,合同上显示了复审商标;证据2可以表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实际使用。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安装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的证据,但缺乏充分的理由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故,复审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安装服务及与之类似的全部服务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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