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36443号“IMPACT by InteractiveBrok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MPACT by InteractiveBrokers及图 64336443

阅读:94921 2023-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盈透证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礼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6443号“IMPACT by InteractiveBro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02915号商标、第975160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96…

  申请人:盈透证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礼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6443号“IMPACT by InteractiveBro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02915号商标、第975160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96466号商标、第9751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相关报道、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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