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络.科技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8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第6085628号商标、第11088127号商标、第11094306号商标核定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