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泊元智能科技(靖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7803号“泊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86504号“铂元”商标、第62716141号“柏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