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785937号“以朵日记 YDRJOTD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以朵日记 YDRJOTDY 49785937

阅读:76699 2023-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朵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众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49785937号“以朵日记 YDRJOTD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891442号“Duoyi 朵以及图”商标、…

  申请人:广州市朵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众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49785937号“以朵日记 YDRJOTD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891442号“Duoyi 朵以及图”商标、第10256561号“朵以”商标、第11052350号“Duoyi 朵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理应知晓申请人的“朵以”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档案;2、商标使用合同;3、品牌介绍;4、全国店铺介绍;5、销售合同及发票;6、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7、天猫店铺及淘宝网维权资料;8、品牌推介会、宣传册及使用图片;9、胜诉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42类服装设计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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