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550131号“万事标 MasterBi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事标 MasterBid 41550131

阅读:76985 2023-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亚历山大•博伊科 指定接收人:陈玲 指定接收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大道金澳花园座(方中大厦)号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对第41550131号“万事标 MasterBi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北京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亚历山大•博伊科

  指定接收人:陈玲

  指定接收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大道金澳花园座(方中大厦)号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对第41550131号“万事标 MasterBi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汉字为“万事标”,其英文“MasterBid”可译为“投标大师”,使用在核定的“广告;广告代理;张贴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询价;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研究;商业管理顾问;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的“投标报价”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性。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万事标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张贴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询价;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研究;商业管理顾问;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投标报价;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首字及首字母经设计的中文“万事标”及英文“MasterBid”构成,标识整体并未对其核定使用的投标报价、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的内容特点进行直接描述,争议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另,申请人在案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英文部分与“投标大师”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证明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性。因此,我局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广告;广告代理;张贴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询价;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商业组织咨询;商业研究;商业管理顾问;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8月30日

本文《关于第41550131号“万事标 MasterBi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事标 MasterBid 415501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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