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和合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霖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9445号“和合诊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第1556538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