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显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48749号“显隆XIAN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3422357号“显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其申请注册,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申请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