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玉升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多果叁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50173619号“好味疆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269件商标,横跨40多个类别,并在标库网平台售卖,属于恶意囤积商标。被申请人与原注册人具有一定关联性,且受让争议商标后并未投入使用。转让行为并非善意。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味,缺乏显著特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查询结果列表、网络平台截图、争议商标信息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仅95件商标,具有正当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以合理市场价格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处受让争议商标,对原注册人是否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况并不知情,争议商标系善意受让。争议商标为臆造词,具有显著性,不会导致公众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信息、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查询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在先案例、“好味疆至”网络检索结果、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王雨卉(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2022年2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权至2031年6月6日。
2、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2、3、5、9、10、14、16、17、19、21、24、25、29、30、31、32、33、35、37、39、41、43、44类商品与服务上先后申请注册有23685767号“千回西域”商标、第23683450号“热蜜”商标、第23685752号“库鲁斯台”商标、第23683949号“刀条岭”商标、第27761799号“锦域疆山”商标等19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好味疆至”核定使用在树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好味疆至”核定使用在树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风味特点,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三、根据查明事实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第33755777号“疆好域见”商标、第23685767号“千回西域”商标、第23683450号“热蜜”商标、第23685752号“库鲁斯台”商标、第23683949号“刀条岭”商标、第27761799号“锦域疆山”商标等在内的190余件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存在售卖商标行为。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非正当性,争议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案件的裁定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