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625604号“YoubeiBab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oubeiBaby 45625604

阅读:60834 2023-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贺立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6日对第45625604号“YoubeiBab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优贝 ROYALBABY”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

  申请人: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贺立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6日对第45625604号“YoubeiBab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优贝 ROYALBABY”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345216号“优贝 Royal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871750号“Royal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及企业介绍;

  2、国玩标秘字【2019】第08号通知;

  3、申请人专利证书及奖项荣誉;

  4、申请人品牌“优贝 ROYALBABY”的含义;

  5、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6、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7、被申请人与关联关系人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恶意,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更不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8、“优贝未来童车店”抖音平台产品销售页面截图及产品实物照片;

  9、外观设计专利检索页面;

  10、申请人淘宝平台产品销售页面截图及产品实物照片;

  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详情页面;

  12、平乡县骑酷自行车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自行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所有,该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YoubeiBaby”与引证商标二“RoyalBaby”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行车打气筒、婴儿车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YoubeiBaby”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优贝”相比较,在呼叫等方面近似。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打气筒、婴儿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评字【2023】第0000169100号《关于第45625604号“YOUBEIBAB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作废。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行车打气筒、婴儿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

本文《关于第45625604号“YoubeiBab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oubeiBaby 456256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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