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64596号“AIRPOI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RPOINT G1664596

阅读:62271 2023-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HITACHI-JOHNSON CONTROLS AIR CONDITIONING, INC.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4596号“AIRPO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申请人:HITACHI-JOHNSON CONTROLS AIR CONDITIONING, INC.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4596号“AIRPO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7642号“AIRPRINT”商标、第36149510号“AIRPRINT及图”商标、第36149509号“AIRPRINT”商标、第24064542号“AIRPO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及呼叫上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AIRPOINT”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AIRPRINT”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遥控仪器;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家用空调器;工业用空调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空调器用遥控器;遥控器;遥控装置”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64596号“AIRPOI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RPOINT G16645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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