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乐尚佳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2996号“佳品荷香JIA PIN HE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8513号“佳品香JIAPI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