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善思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4404号“哈妮的朋友 HANIDE PENG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795530号商标、第38332328号商标、第31647138号商标、第614508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三的图形在视觉效果、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