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拜彦锋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坐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9874号“FTUGG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80518号商标、第5697349号商标、第8044747号商标、第9248083号商标、第9284811号商标、第13917021号商标、第14690449号商标、第14690451号商标、第32865776号商标、第50195133号商标、第67090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UG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