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海林回转支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33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8809563号商标、第22016925号商标、第104813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生产车间照片、利润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H及图”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外观设计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