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40252号“西部航空 West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29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与前述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设计;户外广告;电视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大量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机上免税品供应服务合作协议、机上销售渠道合作协议、发票、刊物宣传图片;
2、公益科普宣传、公益项目活动、公益合作、公益捐赠资料;
3、申请人空中课堂资料;
4、摄影作品展资料;
5、2019《喜客》圣诞特刊图片、2020年《机上购物指南》图片;
6、营销策划服务合同书及发票;
7、申请人微信公众号资料;
8、申请人抖音资料;
9、网络宣传报道资料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了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的以外,还提交了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图片、微信公众号招聘信息截图证据。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复审阶段证据、答辩通知一并邮寄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证据及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设计;户外广告;电视广告;人员招收;会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设计;户外广告;电视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服务上的注册提起撤销申请,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设计;户外广告;电视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向我局提起复审申请,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服务,且网络截图页面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