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锐越林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3585号“IEXUE 切削云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410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88910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90431号“HONGC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220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其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