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喜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5465号“M-XIAO 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87743号“牧酵 MUX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和消费者的广泛认知,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粉丝、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粉丝、调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UXIAO”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