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585979号“ZCY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CYT 64585979

阅读:87820 2023-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锦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5979号“ZCY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734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后申请的“ZCYT”…

  申请人:中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锦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5979号“ZCY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734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后申请的“ZCYT”商标也已成功注册,申请人放弃在“宇宙学仪器”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宇宙学仪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各种企业资质以及荣誉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宇宙学仪器”一项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宇宙学仪器”一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缆;电线;电缆连接套筒;纤维光缆;绝缘铜线;同轴电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5日

本文《关于第64585979号“ZCY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CYT 645859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8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