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40684号“百驰BLIS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驰BLISS及图 1240684

阅读:51986 2023-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简优蓓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佰驰莱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晟新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0684号“百驰BL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93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6…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简优蓓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佰驰莱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晟新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0684号“百驰BL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93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查询,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服装洗水标、吊标实物及其销售单、结算单、转账记录;

  2、服装展示图片、模特劳务合同、产品报价单;

  3、服装电脑刺绣月结单、销售清单、转账记录;

  4、《检测报告》;

  5、广告牌实景照片、广告费发票、转账记录;

  6、与各地客户交易的收款单、 出厂明细单、转账记录。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材料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潮阳市两英制衣厂于1997年10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9年1月21日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2011年1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汕头市佰驰莱雅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9年1月20日。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6为自制证据,部分未显示具体的时间和复审商标,部分显示的并不是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为相关质量计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对送检的产品进行了检测,并不能证明送检的产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5的广告牌实景照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的时间,广告费发票、转账记录在无合同等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本案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综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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