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83616号“HIANSA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36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故我局裁定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产品经销合同、发货清单、电子回单、发票;
3、宣传画册、档案袋、手提袋、合格证等印刷制作合同及发票;
4、公司网站及网址续期记录;
5、公司生产区、办公区工作服上的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安培计等商品上,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故裁定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为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产品经销合同、发货清单、电子回单、发票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显示申请人销售的商品为低压柜、高压柜、铜排、配电箱等商品,未能体现安培计等复审商品。宣传画册、档案袋、手提袋、合格证等印刷制作合同及发票、公司网站及网址续期记录、公司生产区、办公区工作服上的使用情况等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内在安培计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