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博光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98935号“库博光学 散光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散光隐形眼镜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特别指出是矫正散光用,且在实际使用中也是专为散光隐形眼镜的佩戴者而设计生产的。申请商标文字并未对产品的功能特点进行任何夸大或带有欺骗性的描述,其注册使用并不会误导公众。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散光大师”部分文字专用权,仅对申请商标整体享有专用权。且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已经在相关类别上获准注册并使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及各网络平台对申请人产品的介绍、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库博光学 散光大师”指定使用在矫正散光用眼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